既有钢筋混凝土结构安全性加固的设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应考虑下述原则: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安全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对使用合成树脂和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还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0年。
(5)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6)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既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设计应以抗震鉴定结果为主要依据。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既有建筑在进行抗震鉴定时,按下述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20世纪80年代建造的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在20世纪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对上述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采用不同的抗震鉴定要求和方法。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当前,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简称“第五代区划图”)的规定,国内全部地区均为抗震设防区。
因此,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